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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保健协会生殖健康分会管理办法

作者:佚名 时间:2021-04-02

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 分会名称是中国保健协会生殖健康分会,英文名称是:Division of Reproductive Health under CHCA,缩写DRH-CHCA.

第二条 为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,发挥中国保健协会生殖健康分会(下称本会)在生殖健康领域中的行业协会作用,更好地为会员服务,根据《中国保健协会章程》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三条  本会是生殖健康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的群众团体,是推动和发展我国生殖健康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。

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:团结国内外热心生殖健康事业的团体和个人,在遵守我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,大力推动和积极促进生殖健康行业的建设与发展;宣传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和支持新技术的开发、推广与应用,服务于企业、社会和人民;在分会专家的指导下建设生殖健康服务窗口,提高全民生殖健康的正确认知;加强与国内外生殖健康行业的交流、合作,助力新时代健康中国建设。

 第五条  本会接受中国保健协会(下称协会)领导,是协会经依法登记成立的生殖健康全国性、专业性、非营利性的分支机构。

第六条 本会的地址为: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大钟寺1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培训中心。

第二章 业务范围

第七条  本会业务范围:

(一)研究生殖健康战略规划、服务体制、职业发展等,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。

(二)倡导保健理念,组织开展生殖健康宣传、教育、培训等。围绕生殖健康制定可行性促进措施,推广生殖健康未病防治服务技术。

(三)协作制修订行业服务标准,落实行业服务标准化建设、信息化建设,维护行业秩序,做好监督检查。 

(四)开展行业咨询、调研、专业培训和科技学术交流。

(五)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。

(六)编辑出版有关资料、刊物,发布及传播行业信息和研究成果。

第三章 成员

第八条 本会成员由单位成员和个人成员组成。
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成员,应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总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积极参加和热心支持本会活动。

第十条 个人成员:应具有中级以上职(执)业资格,人数不限;或在本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,并愿意为生殖健康事业服务的专家学者、企业家、从事生殖健康的相关人员。

第十一条 单位成员: 从事生殖健康活动的企(事)业单位,生殖健康科研、教学机构,或者支持生殖健康事业的其它有关组织。

第十二条 入会的程序:

(一)填写本会个人成员登记表或团体会员登记表;

(二)本会单位成员由两名以上个人会员考察推荐(特殊情况下,本会秘书处可以作为申请人的推荐者);

(三)经本会秘书处审核,本会全体代表大会或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,并交纳会费后,正式成为会员。

第十三条  成员享有的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和协会活动的权利;

(三)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和协会服务的权利;

(四)优先在本会和协会刊物发表论文的权利;

(五)对本会和协会工作有批评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;

(六)有入会和退会自由权。

第十四条  成员应履行的义务:

(一)遵守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;

(二)执行本会决议,维护本会和协会合法权益;

(三)组织发展专业人才人员参加本会活动;

(四)为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便利条件;

(五)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;

(六)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
(七)服从本会的监督和管理

第十五条 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等物品,如果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六条 单位成员设一名会员代表,代表其在本会履行职责。成员代表应当是单位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。单位成员更换成员代表,须向本会书面报告,经办公室讨论通过报秘书长批准,继任成员代表可以继任该成员在本会的职责。单位成员发生合并、分立、终止等情形的,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。单位成员一年不交纳会费半年内不追缴会费视为自动退会;一年内对分会所组织的活动、任务均不积极参加与响应的分会有权劝退、终止其成员资格。

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,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八条  全体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。

第十九条  全体代表大会职权:
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管理办法;

(二)选举或罢免执行委员;

(三)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制定本会工作方针、发展方向和长远规划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和终止本会等有关事宜。

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一次换届代表大会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执行委员会。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注销和变更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2/3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执行委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总干事每届任期5年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(或2/3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,报总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。

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日常工作负责人。因特殊情况,经会秘书长委托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,可以由秘书长助理或副秘书长担任负责人,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负责管理全会战略发展规划;

(二)监督总干事对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带领本会全体成员参与生殖健康事业的国际交流、项目合作及创新应用。

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
(三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四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五)提名副秘书长、秘书长助理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执行委员会决定;
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一条  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工作机构,在本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、会长会和常务会长会闭会期间,

(一)执行执委会的决策;

(二)负责本会日常工作;

(三)代表本会向全体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。

第三十二条  本会可设名誉会长、顾问、名誉委员和荣誉会员称号。
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,经本会全体代表大会或执委会批准,可授予名誉会长、顾问、名誉委员或荣誉会员称号:

(一)对生殖健康事业有重大贡献者;

(二)生殖健康学术资深、德高望重者;

(三)对本会建设和发展有重要贡献者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生殖产品推荐和证明的授权费用;

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四条  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,会费主要用于本简则规定的本会业务范围活动、为会员提供有关服务和生殖健康事业发展,以及本会秘书处日常办公开支等。

第三十五条  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均为义务工作,本会不发放工资、保险、福利等待遇。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、福利等待遇由其所在的、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三十六条  本会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第三十七条  本会会费由协会负责管理,执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,接受会员监督。

第三十八条  本会会费标准为中国保健协会统一收费标准。

第三十九条  会员会费每年交纳一次,应在每年第四季度交纳下一年度会费。新会员在申请入会时交纳。会员会费应汇交到协会指定的银行帐户。

第四十条  秘书处应于每年底向执行委员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,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。

第四十一条  本会会员证由总会制作、发放。会员证是会员享受本会免费或优惠服务待遇的证明。未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,并从翌年起失去会籍资格。

  第六章 管理规定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管理规定的修改,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执行。

 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总会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总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总会批准后办理撤销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总会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附 则

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现为草案,经第一次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。

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执行委员会。

(本管理规定经本会第一届第一次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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